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16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8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
8,000仟元。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
A.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者且第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表現符合
預期(含)以上,第一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
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40%。
B.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二年,仍在職者且第二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表現符合
預期(含)以上,第二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
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30%。
C.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三年,仍在職者且第三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表現符合
預期(含)以上,第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
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30%。
(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尚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以發行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其他發行條件: 依本公司訂定之110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獲配之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擬定,董事長同意,提
報公司董事會核決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
員會審核同意。
(2)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優秀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
更高之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10年3月5日(董事會召集通知寄發前一交易日收盤均價新台幣27.22元)設算可能
費用化總額約為新台幣21,776千元。依既得條件,暫估110年~113年每年可能費用化
金額分別為新台幣4,718千元、11,251千元、4,355千元及1,452千元,惟實際費用化金額
以給予日之公允價值計算之。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依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89,226,908股為計算基礎,暫估110年~113年對公司每股
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05元、0.13元、0.05元及0.01元,對本公司每股盈
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不致產生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依本公司訂定之110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俟股東會
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如因應法令修改、主管
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需修正者,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應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
始得發行。
(2)達成既得條件之情形,如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之日期等相關事宜,以本公司
公告為準。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興櫃正常交易中

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股東常會已於 114/06/12 結束

股東權息通知
112年辦理現增,每張可認199.556745 股股,認購價 25 元元
108年辦理現減,每張減150.00股
108年辦理換票,換股比率: 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