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業經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股
東常會決議通過,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一•○元整,計新台
幣四九、九五○、○○○元整,並經董事會決議訂定九十三年七
月十二日為現金股利分派基準日。
二、現金股利訂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
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匯費或郵
資由股東支付。
三、現金股利金額在新台幣五十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
東逕洽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領取。
四、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同年七
月十二日止停止股票過戶轉讓之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未過
戶之股東請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請
駕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
理部(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九十七號地下二樓、電話:(
○二)二七○五八二八○)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
憑。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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