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本公司業經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十二
年度盈餘分配案,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份,每
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0.6元整。
貳、 依本公司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董事會議決議,茲訂九十三年七
月十九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並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
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代為發放。
參、 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至九十三
年七月十九日止,停止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凡持有本公司
股票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以
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裡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02)2361
3033) 辦理過戶手續。
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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