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二
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三、0一一、二四七元為現金股利
,依權利分派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份,每股配發現金股利
新台幣0.1294元。
二、茲經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董事會決議,訂定九十三年九月十五
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並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開始發
放,以支票方式發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計)。
三、依照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九
月十五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
者,務請於九月十日(星期五)下午五時以前駕臨或郵寄(辦理
者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2樓、電
話:(○二)二三二七八九八八)辦理過戶手續,俾享受配息之權
利。
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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