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原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告中,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限部份,即日起延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止。茲因特定人未如期於繳款期限內繳款。故本公司特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此現金增資案,並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二、已繳交股款之股東,本公司將依補償方式方式退回股款。<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