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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空案效應》新光金併誠泰銀 聘金恐被搞亂
2005/8/19

新光金與誠泰銀合併的股份轉換基準日為10月3日,近期「疑似」
誠泰銀行股東放空新光金選擇權的日期,正好落在換股價格計算期
間,可能影響到併購價格,引起市場注意。

期交所高層主管昨(18)日表示,近期放空新光金選擇權的特定人
士,期交所仍在積極比對查證當中;截至目前為止,期交所對於「
特定人士」是否具備誠泰銀股東身分,仍持不承認、不否認的態度。

新光金與誠泰銀合併的「股份轉換契約」內容顯示,新光金原始換
股價格經計算為32.17元,誠泰銀每股價值為28.20元;「新光金控
每股換股價格」則指自起算基準日(不含)回溯推算連續30個交易
日於證交所的平均收盤價。起算基準日是指轉換基準日(不含)回
溯推算之第20個交易日。新光金與誠泰銀股份轉換基準日的實際換
股比例,將依新光金每股換股價格變動調整。

落在換股計算期

契約規定,新光金「每股換股價格」與新光金「每股原始換股價格
」之差異,其變動在新光金每股原始價格上下5%(含)範圍內時,
誠泰銀的每股價值依相同比率變動調整之;新光金每股換股價格變
動超過5%時,誠泰銀的每股價值變動以5%計算。

若依上述契約計算,新光金與誠泰銀在合併換股價格的計算上,起
算基準日是指10月3日回溯推算之第20個交易日,也就是9月5日;
至於「新光金每股換股價格」則是指,自9月5日回溯推算連續30個
交易日,也就是7月25日至9月2日的平均收盤價。

期貨界人士指出,「疑似」誠泰銀股東放空新光金選擇權的密集期
間,也約落在7月25日至8月12日期間,恰巧有某種的一致性,其背
後是否「真的」只是為了在股份轉換基準日前,進行「套利」操作
避險?抑或企圖藉由放空選擇權,來連帶摜低新光金現貨的走勢,
不免啟人疑竇。

據透露,誠泰銀是未上市公司,而新光金是上市公司,依據換股
價格契約規範,若7月25日至9月2日間,新光金的現貨股價持續走
跌,就可讓「新光金每股換股價格」與新光金「每股原始換股價
格」的跌幅超過5%,屆時誠泰銀的每股價值將只會以5%減幅為上
限。

舉例來說,「新光金每股換股價格」與新光金「每股原始換股價
格」的跌幅若是10%,誠泰銀的每股價值仍將只會減少5%,那麼
誠泰銀未來在10月3日股份轉換基準日的換股比例,自然會再無形
中提高。

小股東要站出來

政治大學金融系教授殷乃平表示,誠泰銀的現金卡逾放比原本就
超過新光金在合併案中所評估,新光金可能要承受比預期多的損
失,如今新光金的股價若因「人為」因素,在換股價格計算期間
產生變動,新光金與誠泰銀兩方理應重新展開換股價格的協商。

殷乃平指出,根據他的了解,新光金併購誠泰銀的價格太高了,如
今新光金正好可藉雙方重啟協商的機會,要求更合理的價格,甚至
放棄合併;此外,若新光金董事會不向誠泰銀要求重新協商價格,
小股東在自認權益受損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可要求新光
金買回股票。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黃日燦認為,若證實有「人為」的操作
,在認定時間內又發生在換股價格計算期間內,兩家公司即應依
照合約的內容進行因應處理,例如合約中若有約定重啟協商時,
就應依循機制解決。

根據新光金與誠泰銀合併的「股份轉換契約」規定,若一方有「
發生重大災害、不可抗力事故、違約或其他重大事項等影響公司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時,應授權其董事會就換股比例再為
協議或調整;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協調不成者,他方得以書面通
知對方終止本契約。
<摘錄聯合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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