錸寶取得法院假處分裁定,依法得禁止悠景科技(股)公司繼續為侵
本公司專利權之行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訴訟當事人
債權人: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繫屬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案號:94年度抗字第787號
2.事實發生日:95/02/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為保護本公司多年來持續大量投資研發所取得的研發成果,本公
司於九十四年對悠景公司涉嫌侵害本公司OLED專利(「電激發
光顯示裝置」(發明第202508號,公告第588561))提起專利侵
害訴訟。繼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兩度裁定,准許本公司對悠
景公司名下之資產進行假扣押與假處分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維持苗栗地方法院裁准本公司之假
處分申請,准許本公司得於提供擔保金後,對悠景公司涉及侵害
本公司上述專利之產品(含成品及半成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同
或類似功能之產品(詳細產品如本裁定書所載)執行定暫時狀態
之假處分,以避免本公司遭受更大不利益與損失。台中高分院此
項裁定,不但顯示司法機關對智慧財產權之重視,也將有助於本
公司繼續投入研發以創造股東之最大價值。
根據台中高分院的此項假處分裁定,悠景公司將不得直接或間接
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輸入、為販賣之要約、讓
與、交付、加工製造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不得陳列或散佈有
關涉嫌侵害產品廣告、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他具有促銷宣傳
、推介商品功能之文書或類似物件;不得就上開產品於報章雜誌
或其他任何傳播媒體為廣告或引述行為;亦不得為任何使用或實
施上述本公司發明專利或為其他侵害該專利權之行為。
4.處理過程:
(1)本公司於察覺悠景公司的侵權行為後,即尋求司法院建議之專
業鑑定機構對侵權產品進行專利侵害鑑定,並取得該等專業鑑定
機構所提供悠景公司產品侵害本公司專利之專業鑑定結果。
(2)本公司為保障公司與全體股東之權益,於民國94年3月起依法
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等程序,並正式提起專利
侵權民事訴訟,以期避免本公司遭受更大不利益與損失。針對本
公司的請求,苗栗地方法院分別以【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五
號】與【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三五二號】裁定,准許本公司對悠
景公司名下之資產進行假扣押與假處分。其中假處分之裁定經抗
告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
四年度抗字第七八七號】再度核准本公司之假處分申請。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的此項裁定,顯見司法機關對本公司維護研發成
果與智慧財產權之肯定。
(3)雖然預期悠景公司將會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准許本公司為
假處分的裁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但是由於此等抗告不影響假
處分之執行,因此本公司將根據法院之裁定依法行使權利,以維
護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由於本公司多年來大量投資於研發與專利的申請與維護,不但使
本公司在量產方面成為全世界OLED產品的領導廠商,也成為國
際間少數擁有大量OLED專利的業者。為避免不公平競爭,並促
使悠景公司尊重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本公司將繼續透過司法程
序積極保護本公司的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以維護本公司權益,並
創造股東之最大價值以回饋股東。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非未上市公司暫無交易資訊

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股東常會已於 106/06/08 結束

股東權息通知
107年將配發 0.7元股息 430股股利
106年辦理現增,每張可認20.71402 股股,認購價 100 元元
104年辦理現減,每張減973.46股
105年辦理換票,換股比率: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