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九十六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案,延長股款繳納期間及修訂股
款募足時間。
1.事實發生日:96/04/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96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經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4月14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6272號函核准
延長繳款期間至96年7月2日
3.因應措施:(1)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更改為:96年3月26日
至96年 6月25日止。於96年4月2日前未繳款之股東,可持原繳款
通知書於96年 6月25日前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全省各分行繳款。
(2)股款募足時間更改為:96年7月2日。
(3)另訂定已繳款之股東及員工或認股人補償方案如下:
若因此延長繳款期間致原股東與員工或認股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
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及負責人願負其損失之責任,
依其意願先行退款,並按實際繳款日至股款退還日之實際天數,
依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年息2.29% 計算支付
利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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