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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要課綜所稅 財部強調分離帳戶為投資收益,應全額計算
2008/1/11

投資型保單要課綜所稅 財部強調分離帳戶為投資收益,應全額計
算納稅

 財政部長何志欽昨天表示,投資型保單中,須是純保險的部份
,才能免稅,分離(投資)帳戶則須課個人綜所稅。

 何志欽昨日引用美國課稅方式解釋,一張投資型保單屬於保險
的部份,稱為「合格」(在美國稱為適格),保險給付全額免稅
,不合格的部份,即投資帳戶的收益,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日前財政部和金管會保險局、保險公會的協商中,提出以課徵
「營所稅」代替個人綜所稅的方案,已經出局。因為保險業者認
為,分離帳戶中的收益不屬於保險公司所有,不能對保險公司課
稅。於是財政部認為,投資所得應歸屬到個人去課稅。

 財部次長張盛和表示,年輕人買投資型保單大多偏重投資,年
長者則偏向保險,每一種年齡的需求不同。他說,在美國,投資
型保單會課徵遺產稅;在所得稅方面,稅法特別區隔「適格」和
「不適格」保單之差別。

 金管會給財政部的建議,一定比例以下給予免稅。例如,屬於
投資部分的四○%得以免稅,剩下的部分才要課稅,但財政部不
同意。

 假設,投資型保單中有二○%是純保險,八○%屬於投資,則
分離帳戶的投資收益的四成免所得稅,其餘的六成要課綜所稅,
但財政部認為金管會建議的免稅比例太高,要求更合理化。
<摘錄工商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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