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
座落於新竹縣湖口鄉中興段新興小段80、80-1、80-2地號之土地及
座新竹縣湖口鄉中興段新興小段34-2、34-3建號之地上建築物
2.事實發生日:97/3/24~97/3/24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
易總金額:土地:4692.00平方公尺,折合1419.33坪;
每坪約56,365元及地上建築物:15978.82平方公尺折合4833.53坪;
每坪約41,378元土地及建物合計總價為新台幣2.8億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
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復盛(股)公司為本公司之法人董事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
、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爰本公司軟板生產線在未與本公司合併前使用之廠房係向本公司
關係人復盛公司承租,面積及建築相關設備均適合軟板產線之設
置。本公司評估如向復盛公司購買該承租之廠房及土地,除可節
省因另覓土地及興建新廠所需之人力、時間等作業成本外,尚可
免除搬遷至新廠房之搬運成本及搬遷導致停工之損失,且因軟板
產線承租之廠房鄰近本公司,對經營管理面亦不致產生不良影響
,故綜合考量後選定向關係人復盛公司購買軟板產線承租之廠房
及其土地。本次擬向關係人復盛公司取得之廠房及土地,係復盛
公司於91年2月與旭龍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旭龍公司)
合併而取得,取得日期迄今已逾5年以上。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
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1.關係人原取得日期本次擬向關係人復盛公司取得之廠房及土地
,係復盛公司於91年2月與旭龍公司合併而取得,依據復盛公司
90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P.26),該次合併之基準日為
91年2月1日,土地及廠房之過戶登記日期為91年4月29日。
2.關係人原取得價格(單位:仟元)
日期項目 91年2月1日(合併基準日)
土地帳面價值 56,000
建物取得成本 326,668
建物累積折舊 30,605
建物帳面價值 296,063
土地及建物帳面價值合計352,063
3.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依據本公司90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P.19)、旭龍公司
90年上半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旭龍公司係本公司之法
人董事,故為本公司之關係人;另依據復盛公司90年度會計師查
核簽證財務報告(P.33),旭龍公司為復盛公司合併之消滅公司
,合併基準日為91年2月1日,故亦為復盛公司之實質關係人。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
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
重要約定事項(註一):
付款期別 約定付款金額 應 同 時 履 行 條 件
簽約款 新台幣捌仟肆佰萬元整 於簽訂本契約時由買方支付本期
價款。
完稅款 新台幣壹億壹仟貳佰萬 元整 1.雙方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
單核下後,經受委任地政士通知日起五日內,依約繳清稅款。
2.前項稅款繳清之日,買方支付本期價款。
3.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同時開立與未付價款
同額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
交屋款 新台幣捌仟肆佰萬元整 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受
委任地政士通知日起三日內,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同時點交
建物。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
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本公司董事會參酌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結果作為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報告,鑑定該筆
土地及建物合計之價格為280,276,573元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徐定禎
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5)北市估字第000100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供軟板產線使用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是
21.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
其他不確定、特殊約訂條款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目前此檔無人交易 掛單諮詢line線上詢價

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股東常會已於 111/05/11 結束

股東權息通知
111年將配發 0.996992元股息
101年辦理現減,每張減100.00股
101年辦理換票,換股比率: 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