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授權監察人代表本公司與董事長簽訂備位土地
買賣契約
1.事實發生日:97/04/15
2.公司名稱: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1.因董事長陳欽諭先生以賣方代表身分與浩暉股份有
限公司簽訂股份應賣承諾契約,契約中,陳欽諭先生承諾與浩暉股份
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簽訂備位土地買賣契約,該土地分別坐落於新
店市寶橋段365、371-1及371-2地號。
2.董事會同意本公司由監察人蘇上珮代表與陳欽諭先生及浩暉股
份有限公司簽訂備位土地買賣契約,該備位條件為股份交割後,
本公司將委託有經驗之不動產經紀人辦理本土地之出售事宜,若
該不動產經紀人未能於3個月內出售該土地,則本公司有權利於
股份交割日後第三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期間內前要求陳欽諭先生以
新台幣玖仟玖佰萬元現金購買該土地。
3.若本公司未於上述期間內要求陳欽諭先生購買該土地,則視為
本公司放棄其權利。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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