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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美濃給付違約金案件再審判決結果
2009/7/3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高雄縣政府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台再字第26號
2.事實發生日:98/07/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件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本公司並無違約情形,判決高雄縣政
府敗訴,但更審之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本公司與高雄縣政府簽訂
「高雄縣美濃鎮一般廢棄物委託焚化處理契約書」之執行涉及美
濃鎮垃圾處理之公益性,而認高雄縣政府縱有違約,本公司亦不
得終止雙方間契約,而判決本公司敗訴。
本公司不服更審之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即詳陳理由提起第三
審上訴,但最高法院以事實認定為更審之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職
權為由,駁回本公司之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
4.處理過程:
此確定判決本公司認為仍有判決適用法規顯有不當之再審事由存
在,因此對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依法提出再審之訴,但本公司委
任律師即吳玉豐律師於民國98年7月2日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最
高法院判決再審之訴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依照本案確定判決結果:日友公司應給付違約金新台幣二千二百
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元整,及自民國9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予高雄縣政府。因本公司
另案之美濃損害賠償案件(前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高雄縣政
府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七千九百二十七萬九千七百七十八元,及
自民國9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而本案
確認高雄縣政府給付遲延之事實係有利於本公司於另案之美濃損
害賠償案件訴訟,此二案件之間本屬互相牽連,互為影響,倘另
案之美濃損害賠償案件判決終局確定結果為高雄縣政府應給付本
公司新台幣七千九百二十七萬九千七百七十八元及利息,與本案
日友公司應給付違約金二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元及利息予高
雄縣政府,自可互為抵銷,本案確定判決結果對本公司之財務及
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另案之美濃損害賠償案件訴訟程序中據理主張權利。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非未上市公司暫無交易資訊
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股東常會已於 104/06/08 結束
股東權息通知
103年將配發 2元股息
101年辦理現增,每張可認283.33333 股股,認購價 12 元元
103年辦理換票,換股比率: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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