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5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招慶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於100年1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99年度之進修情形。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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