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園縣政府以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予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1.事實發生日 :102/08/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1/3/19派員稽查,發現固定污染源
之設備記錄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經桃園縣政府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4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台幣10萬元之罰鍰。
3.處理過程:依規定改善或補正
4.預估可能損失: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102年度違反同法規類別累計4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依規定進行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102年截至發佈日止,受裁罰案件累計總金額82萬元。
本次罰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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