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竹崎鄉公所
法院名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4號
2.事實發生日:103/10/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起因於嘉義縣政府102年11月25日府行法訴字第
1020168119號訴願決定,本公司遭竹崎鄉公所以102
年7月3日嘉竹鄉清字第1020008429號函裁處於文到
後1個月內開始清除竹崎鄉衛生掩埋場棄置廢棄物之
義務訴願駁回,因本案涉有爭議,事實及證據尚待
釐清,本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4.處理過程:
本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終結,已於103年
10月28日宣判,本公司起訴主張(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均撤銷)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宣判結果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將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非未上市公司暫無交易資訊

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股東常會已於 104/06/08 結束

股東權息通知
103年將配發 2元股息
101年辦理現增,每張可認283.33333 股股,認購價 12 元元
103年辦理換票,換股比率: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