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3/12/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楊晉奇,本公司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擔任東莞創群石英晶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副總經理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
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楊晉奇,本公司副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東莞創群石英晶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大朗鎮富民中路703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和銷售新型電子元器件(含石英晶體諧振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係本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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