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美國子公司(以下合稱EPICOM)。
法院名稱:美國加州上訴法院
案號:1-06-CV-076689
2.事實發生日:104/07/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有關本公司與EPICOM之美國訴訟,美國加州上訴法院於美國時間2015年6月23日
,公布撤銷下級法院關於EPICOM必須放棄對本公司及總經理王是琦博士之所有請
求之簡易判決。本公司不同意此撤銷判決,且計畫於加州上訴法院判決定案後提
起上訴,此判決僅限於撤銷下級法院所為之簡易判決及EPICOM放棄之範圍。本公
司及王是琦博士對EPICOM主張之抗辯仍不受影響。縱提起上訴被否決,立積公司
及王是琦博士仍可於下級法院針對EPICOM之主張進行抗辯。依據加州法院
規則§8.264:「上訴法院於民事上訴案件所作之決定,於列入卷宗後30天才為
最終決定。」,故此撤銷判決須至美國時間2015年7月22日才定案,本公司依主管
機關建議先行公告。本公司與EPICOM之系爭案件爭訟,早已存在多年,且本公司
歷年年報均有揭露,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亦未因此訴訟之存在而受有任何重大影響
,特此澄清。
4.處理過程:如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如上。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依主管機關建議先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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