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內容:
四、依公司法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二
年六月十二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
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駕臨或郵寄(以
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
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辦理過戶。
更正為:
四、依公司法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二
年六月十二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
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駕臨或郵寄(以
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
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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