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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22條款》全球關稅新變革
2026/3/4
2026年2月20日,美國最高法院投票結果認定美國總統川普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對世界各國課徵對等關稅的行為違憲,對等關稅應屬無效。

 然而,川普並未放棄關稅手段,隨即宣布改以《122條款》對全球商品統一徵收15%關稅。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也表示將依據《301條款》對主要貿易國展開新的調查。

 除了《122條款》之外,其他川普可能尋求的替代法源依據還包含《232條款》、《301條款》、《201條款》、《338條款》等。其中,《122條款》、《338條款》皆不需要先由特定機構進行調查或裁定以作為徵收關稅的先決條件,可以由總統自行認定後頒佈關稅政策。然而這2項條款也有其限制,導致截至2月20日美國仍未有利用《122條款》、《338條款》徵收關稅的案例。

 《122條款》的設計初衷,是為解決三類特定情境:美國出現巨額且嚴重的國際收支逆差、美元大幅貶值,以及需與他國合作共同糾正國際收支失衡。一旦總統認定前述問題確實存在,便可在最長150天內,對特定商品課徵最高15%的臨時附加關稅。

 不過,這項條款有一個微妙的歷史包袱。

 其立法背景源自1971至1973年間的布列敦森林體系崩解:當時美國貿易逆差擴大,黃金儲備不足以支撐美元匯兌,加上聯準會實施寬鬆貨幣政策,最終引發美元大幅貶值。由此可見,《122條款》所針對的「國際收支逆差」,在概念上應涵蓋資本帳、金融帳等綜合指標,而非單純的貿易逆差。

 在當前美元維持強勢的時空背景下,是否能以貿易逆差作為援引該條款的正當理由,在法律詮釋上仍存有相當爭議。這也是截至2月20日,美國尚無一例援引《122條款》課徵關稅的重要原因之一。

 《338條款》的使用條件更為特定。當外國對美國產品採取商業歧視行為,包括課徵不合理費用或管制(且未平等適用於所有外國同類產品),或透過關稅、港口稅、分類管制等手段損害美國商業利益時,總統可無限期對特定商品課徵最高達貨物價值50%的關稅。

 其主要限制,在於必須先行認定相關國家確實存在對美歧視行為。這道舉證門檻,使得《338條款》雖具強大的法律授權,在實踐上卻幾乎從未被啟用。

 《301條款》、《201條款》的監管較為嚴格,皆需要先由特定機構進行調查或裁定才可實施關稅政策。至於影響性,由於《122條款》與《IEEPA》不同,所課徵的關稅為全球統一,且具有15%上限,課徵期間限制為150天,預期衝擊較《IEEPA》輕微、短暫。

 值得關注的是,觀察2025年對等關稅頒佈後美國前10大逆差國對美國的出超金額,可以發現台灣對美國的出超金額不減反增,顯示受惠於周邊國家、相同產業的轉單效應。

 惟須注意的是,川普若想提升關稅、對各國差異化以達到原先預期效果,勢必將在未來150天的期限內啟動其他稅率上限較高、可針對特定國家或商品、時效更長的法律條款,如《232條款》、《301條款》、《201條款》、《338條款》等。預期未來川普關稅政策主要走向《122條款》與其他條款互相搭配的模式。(文/集邦科技(TrendForce))   <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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