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縣政府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
處分機關、 相關文書案號:九十三年度重上七九號
2.事實發生日:94/11/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美濃廠損害賠償案
4.處理過程:1.訴訟提起:縣府對於93.8.17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
度重訴字第3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94.4.6高等法院召開美
濃廠損害賠償事件協商庭,承審法官請雙方就和解之可行性提出
具體方案,雙方並無協商空間。3.本案歷經94.4.28、94.5.24、
94.6.28、94.7.26、94.9.8等多次準備程序釐清相關損害賠償金額
爭點。4.94.10.4、94.10.18、94.11.1 開辯論庭就雙方爭點逐一整
理。5 .94.11.15宣判。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二審判決縣府應賠償公司$79,279,778元,及自
92.7.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5%計算利息。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提起第三審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原判決要求日友公司提供擔保為假執行之金
額減為$26,500,000元,命縣府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減為
$79,279,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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