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知法院對本公司營業員與客戶交易糾紛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宣判主文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王○○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文書案號:103年重上字第113號
2.事實發生日:105/12/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資人王○○係於86年開戶,該名客戶指稱本公司東門分公司營業員徐○○未依指示
買賣股票涉及侵權行為,惟徐員已於97年身亡。
投資人王○○主張本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98年對本公司提起損害連帶賠償
訴訟,求償金額為新台幣263,045,106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102年12月10日判決結果,徐員之繼承人及本公司應連帶給付投資
人王○○新台幣263,045,106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經上訴後於105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宣判主文如下:
原判決關於命怳W訴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億陸仟參佰零
肆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薛○○、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所得遺產之範圍內連
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貳億陸仟參佰零肆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二項給付任一上訴人為一部
或全部給付,其餘上訴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等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宣告,與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事件對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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