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4/08/12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4年6月19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股東紅利之
現金股利21,379,161元,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持股比率計算,
每股配發新台幣0.3元,配發至元為止。
3.因應措施:現金股利訂於114年9月18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
4.其他應敘明事項: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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